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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子商务平台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思考
作者姓名:邵蕾  张政远
作者单位: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
摘    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平台内经营者违法经营却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可结合互联网侵权特点,探索“全程公证+诉讼保全”获取电子数据证据,有效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事实,保障诉请的全部实现。同时,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调解督促平台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平台法定监管责任,凸显公益诉讼“诉源治理”的预防价值,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 键 词:平台责任  共同侵权  红旗原则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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