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军民事诉讼能动检察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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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梦星,唐效云.关于涉军民事诉讼能动检察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23(9):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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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梦星 唐效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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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2. 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军事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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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加强涉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维护国防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军事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系统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重要职责。涉军民事诉讼具有所涉法益复杂、当事人及相关主体中军人军属的权利义务失衡、军事单位相对封闭等特点,在当前的检察监督工作实践中,军事检察机关单独开展监督及军地检察机关协调合作开展监督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应明确监督适用范围、细化依职权与当事人意志启动方式、完善听证结构与听证程序,并通过不支持监督和引导和解实现监督分流,以完善涉军民事诉讼“主动作为、协同配合”的能动检察监督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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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军事检察院 涉军民事诉讼 能动检察监督 监督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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