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飞单”行为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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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军.理财产品“飞单”行为定性分析[J].中国检察官,2023(4):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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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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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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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犯的行为对象,首先要借助前置行政法规范释明,其次须受制于保护法益的制约。作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行为对象的“客户资金”,不是表现形式的公众资金,而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吸收、管理的资金,即实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飞单”行为吸收的资金,不是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而是社会公众资金,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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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飞单” 行为对象 客户资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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