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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中鉴定意见的审查判定
作者姓名:陈磊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2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敏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某镇乐泉浴池男部休息大厅内洗澡时遇见被害人马某玲,因犯罪嫌疑人马某敏自认为其妻与马某玲有不正当关系,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马某敏持浴池大厅内的水果刀将马某玲的左大腿、右臂及背部等部位刺伤。被害人马某玲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临床医生对被害人马某玲的右前臂部位手术延长切口2.6cm进行探查。探查过程中未发现伤口周围有重要神经、血管、肌腱断裂,伤口周围组织无毁损,伤口深部组织未发现异物存留,但探查发现有尺侧腕伸肌肉腱膜断裂,临床医生未对腱膜进行处理即进行清创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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