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和完善过程中,虽然已经关注到行政权的作用并对其作了初步规范,但从现行规定来看,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错位现象依旧明显:一方面,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制度预设和司法能动理论的共同影响下,司法权存在僭越行政权之嫌疑;另一方面,行政权的优先性和专业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环境行政执法前置程序缺失,法院立案后告知制度不合理,行政权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的作用也未得到有效彰显。因此,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优势互补,既要严格遵守司法权的谦抑性和被动性,又要尊重行政权的优先性和专业性,注重发挥“行政权协助司法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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