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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销成品油类危险作业案办理实务
作者姓名:王志良  沈媛媛  杨玉心
作者单位:1.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储销成品油类危险作业案,可通过自行勘察现场、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等方式全面收集与危险物品种类、数量、作业设备及人员资质、作业时空环境与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实施法定刑较轻的危险作业等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且不如实供述时,应予以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全覆盖逮捕案件,可以采用羁押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开展,符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或者不适合继续羁押情形的,应依法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时,针对案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难题,应当在研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

关 键 词: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慎押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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