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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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咪娜 刘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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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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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胡某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文化公司”)媒介部副总监,负责东三省、江浙及广东地区的新媒体传输渠道的拓展工作。2015年7月,应公司要求,胡某开拓广东市场,同时胡某被告知公司合作底价为400万元。由于胡某对广东市场并不熟悉,遂委托之前在其他省市的项目中与之有过合作的王某(非北京某文化公司员工)去广东寻找媒体平台进行合作,并对王某称北京某文化公司开展业务的底价是400万元,谈出低于400万元的差价就是王某应得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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