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作者姓名:李晓宇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批准号:17ZDA139);;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智能机器生成数据权益的配置进路”(批准号:GD21YFX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关 键 词:赛博人  数字产品  开放式立法  作品中心主义  独创性  NFT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