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
| |
作者姓名: | 李晓宇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批准号:17ZDA139);;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智能机器生成数据权益的配置进路”(批准号:GD21YFX01)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
关 键 词: | 赛博人 数字产品 开放式立法 作品中心主义 独创性 NF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