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权存续期限的设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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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子瑜.数据财产权存续期限的设置问题[J].知识产权,2022(11):9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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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子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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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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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存续期限系权利的限制,旨在赋予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存续期限届满法益消灭,失去受法律排他性保护的资格。存续期限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但是数据财产权的限制不宜通过设置法定存续期限实现。在经济视角下,数据的财产价值本身即具有时效性,会随产业中可替代数据的增多而逐渐贬值。为数据财产权设置法定存续期限还会导致权利人陷入“囚徒困境”,在权利期限届满之前删除相关数据,无法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的制度目的。在法律层面上,数据财产权的基础是自力控制而非法律拟制,即使存续期限届满,法律保护之力消失,主体的自力控制不会因此而消灭,数据资源不会自动进入公有领域。数据财产权的排他性以及因之形成的垄断效应相对较低,相较于为数据财产权设定法定的存续期限,通过调整法律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强度,限制数据财产权内容的做法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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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财产权 权利限制 存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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