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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特征”之内涵重释
作者姓名:谢晴川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TJFXQN18-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互联网+’环境下新形态商标的立法困境应对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商标法中的“显著特征”往往被等同于“显著性”或“来源识别性”,然而其究竟指向影响来源识别性的商标外观要素,还是指向来源识别性的整体,抑或指向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分,仍然存在模糊之处。问题的根源在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代表的不同立法模式对我国商标法发展进程的先后影响,以及来源识别性的正面定义方法和反向推断规则之间的混同。解决之道在于明确来源识别性的构成要素,补全反向推断规则。商标的外观要素也是来源识别性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在不同法域中体现为各异的形态。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及实践经验、商标的三元符号结构以及相邻学科的理论借鉴,可以把“显著特征”重释为“商标在符号外观上的、足以影响来源识别的区分性”。

关 键 词:显著特征  来源识别性  显著性  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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