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标准化过程是科学技术与价值判断相融合的合理化过程。技术标准是对生产过程、产品或环境质量之合理定型的规范系统,是量化指标最集中、与法律互动最频繁的标准之一。技术标准并非公法规范,无论对于公法还是私法,技术标准的功能都是提供合理定型的一种参照规定。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公法规定而非标准本身,该强制性是公法执行上的强制性而非私法适用上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范性法律效力”并非标准的法律效力,而是法律本身的效力。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特定事实需要借助标准予以重构或建构后,方能以可接受的成本为法律所识别,此乃标准可以在法律中被援引的根本原因。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大部分案件中,基于能力和成本的考虑,宜尊重标准的合理定型功能;如果个案中确实存在更好的合理定型事实的工具,则应当用此种工具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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