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清末的浙路风潮涉及中英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众等多方利益纠葛,围绕《苏杭甬铁路草合约》《铁路简明章程》等一系列章程、合约的制定与实施,各方展开了持久的利益博弈,充分利用法律武器试图实现自己的权利诉求最大化。《苏杭甬铁路草合约》原本从属于中英之间的政治借款合同,是中外不平等关系的产物。清政府批准设立浙路公司虽有借助兴建铁路收回路权的意图在内,然而在浙路风潮发生后,反倒加剧了本已紧张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清政府无力应对内外危机,对外没有足够的实力与英国就废约一事进行谈判,对内不能很好地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特别是,清政府制定《公司律》却不遵守相关规定,背法而治,失信于民,引发了自身的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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