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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假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赵澎.报假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天津检察,2009(2):68-68,67.
作者姓名:赵澎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甲与李某有仇,便伙同乙(女)、丙(女)、丁、戊设计报复李某,并想趁机搞点钱花。乙、丙按照计划将李某约到某饭店吃饭,准备将其灌醉后盗窃其随身财物,甲、丁和戊在店外接应。然而李某非但没有喝醉。却把乙灌醉了。乙喝醉后不小心摔倒,造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关 键 词:行为  报假案  定性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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