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检查罪犯通信应有宪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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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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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洪泽湖地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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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笔者认为,对照监狱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宪法上述规定尚不完善,具体如下:一是将监狱排除在有权检查通信的国家机关之外,造成疏漏。由宪法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任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均受法律保护,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才有权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严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对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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