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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延履行不同阶段分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作者姓名:周兴宥  郭敬波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就已经履行部分产生争议起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后,不影响其就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主张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理原则  违约责任  经济损失  履行合同  支付违约金  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  当事人  宁波市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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