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地方立法的生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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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宜生.浅议地方立法的生态化[J].天津人大,2008(9):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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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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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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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类的一切活动,包括立法活动,必须被限定在一个合理的界限内,还须与生态自然界的规律相适应。地方立法是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为了适应环境时代的要求,必须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注入地方立法之中,以使地方立法在保护环境,保障公民环境权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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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生态化 地方立法 构建和谐社会 地方经济建设 公民环境权 立法活动 法治进程 立法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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