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行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态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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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正云,李泽龙.持有行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态样[J].法学,19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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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正云 李泽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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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陈正云),华东政法学院(李泽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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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决定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持有”这种犯罪行为态样,突破了传统的犯罪行为论体系,标志着一种新型的既不同于作为也不同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态样——持有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早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就已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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