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鉴别保险行为的司法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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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卫东.美国鉴别保险行为的司法标准[J].当代法学,19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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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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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定与鉴别保险行为是保险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险市场监督的重要内容。被认定属于保险行为,或者说是在经营保险业务,其法律后果可能是因违法而被查处并取缔,可能被纳入到保险行业管理体系中来,依照相应规定而依章纳税。由此可见,鉴别保险行为是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行为。在美国,保险业的管理由各卅政府任命的保险监理它负责,但很多行为介于保险与非保险行为之间,表现为变相保险,在立法上很难规定出完善的辨别其性质的严格尺度。因此,由法院在判决中提出的司法性标准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本文就美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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