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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作者姓名:曾大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关 键 词:民法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文章编号:1009-8003(2007)02-0076-08
修稿时间: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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