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
| |
作者姓名: | 曾大鹏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 |
摘 要: | 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
关 键 词: | 民法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
文章编号: | 1009-8003(2007)02-0076-08 |
修稿时间: | 2007-02-10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