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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第108条的议论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经过九年来的审判实践,我们明显地感到本法条的表述有不严谨之处,甚至影响审判质量,特提出如下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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