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徐灼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12):86-87. |
| |
作者姓名: | 徐灼财 |
| |
作者单位: |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随着法槌的落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影响的“三鹿奶轳案件也落下了帷幕。三鹿集团的数名高管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也引起了人们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重视:一方面是此案影响重大,造成众多婴儿死亡;另一方面是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重视,特别是食品安全。但是,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还存有不少争议问题。本文将重点针对“明星代言”的共犯问题以及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等做出阐释。
|
关 键 词: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明星代言 召回义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