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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
作者姓名:刘梦兰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法学系教授,湖南长沙,410205
基金项目:湖南省科技厅立项重点资助项目《中小企业无形资本保护与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中小企业的内部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质。国家公权必须尊重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 ,不得干预中小企业的具体运作和活动方式。而国家公权与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的范围与边界 ,则依赖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范围的勘定。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 ,国家力量无所不在 ,无时不在 ,国家公权的强大几乎湮灭了社会自治体的存在 ,是制约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的根源。国家公权介入中小企业自治空间 ,只有在特定的情形时 ,为恢复市场自由权的法律状态 ,其对中小企业市场自由权的干预才具有正当性。

关 键 词:中小企业  市场自由权  政府干预
文章编号:1004-3160(2003)06-0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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