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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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国青.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J]. 法学家, 2003, 0(5): 14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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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国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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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外交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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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际法中,有关国际法主体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论与实践,这是由于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所决定的.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基本上是符合当时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殖民主义色彩.在当代国际法中,除了国家是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以及其他某些非国家实体和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主体结构的普遍性与多样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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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法主体 国家 国际组织 非国家实体 个人 |
The Structural Element of the Subject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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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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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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