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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人员岂能搞“两制”
作者姓名:杞人
摘    要:本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十分明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就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但前不久,笔者作为人大代表在参与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情况的议题调查时,却发现一些违背条例,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个别地区,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经营活动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上到区级领导,下至乡镇一般干部,有相当一部分人在领取国家工资的同时,又在经商。比如,在一个科级单位不足40人的县级党政部门中,参与经营活动的,竟占50%左右。有的办起了火锅厅,有的经营餐饮店,还有的搞起了舞厅、按摩室,甚至还有的参与了炒股。而且愈是管钱的部门,领导的生意愈红火;愈是有权的部门,领导的经营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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