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得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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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伟强.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得与失[J].天津检察,2008(2):5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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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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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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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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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修改 得与失 人民法院 审查期限 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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