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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得与失
引用本文:肖伟强.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得与失[J].天津检察,2008(2):58-60.
作者姓名:肖伟强
作者单位: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修改  得与失  人民法院  审查期限  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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