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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律师制度得失论
引用本文:徐家力.民国律师制度得失论[J].政法论坛,1997(2).
作者姓名:徐家力
作者单位: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摘    要:民国时期国家政治中的“名”、“实”不相容,是民国律师制度在具体内容和实际运作中出现诸多弊病的根本原因,同时,民国律师制度在社会需求的推动下,总体上朝着渐趋定型、完备的方向发展。在具体制度上又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如确认律师为自由职业者,严格律师资格审查制度,但与此同时又对律师执业设定了种种限制。虽然设立了律师公会,但其职权极为有限,远未达到行业自治的程度。

关 键 词:民国,律师制度,律师资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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