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产品形状的保护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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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晖.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产品形状的保护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评析[J]. 电子知识产权, 2011, 0(5): 74-7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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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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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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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曾经受过外观专利保护的事实并不影响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时获得制止混淆的保护,商品本身的形状,即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可以作为形状构造类装潢受到反法的保护,当然这种形状不能具有功能性,且一般应该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获得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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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品本身形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外观专利 非功能性 显著性 |
Study of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t Shape through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Analysis of Civil Ruling of SPC (2010) Min Ti Zi No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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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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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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