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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未注册商标之“在先使用”的司法认定 评“索爱”商标案
引用本文:王东勇,仪军.抢注未注册商标之“在先使用”的司法认定 评“索爱”商标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1(7):63-67.
作者姓名:王东勇  仪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因此,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亦应获得法律的相应保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31条是目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为上位的法律条文之一1,在该规定的后半段具体明确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性理解,因此相应的对《商标法》第31条后半段的理解,我们认为不宜过于教条、僵化,对其适用条件应当适当地放宽。

关 键 词:抢注  在先使用  主动使用  被动使用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n"Prior use"of Squatting Unregistered Trader mark Comment on Case of"SUOAI"Trademark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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