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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董慧娟.“1”[J].电子知识产权,2011(5):79-83.
作者姓名:董慧娟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    要:绝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以及不使用撤销制度,然而商标使用义务中"使用"一词含义不甚明确,常导致分歧。"使用"含义的不确定和模糊性在一波三折的澳大利亚Barefoot案中得以充分体现。该案也体现了对商标"使用"含义传统理解的重大突破:一般认为"使用"必须是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同意情况下的使用,但该案最终判决却认定不被商标权人控制或知情的他人使用也构成使用。这一突破及其背后的法理值得我们深思,并应引起我国司法实务界的重视。

关 键 词:不使用撤销制度  使用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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