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个人破产能力:观念变革与国际惯例的双重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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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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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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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淮阴师范学院2008年青年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06QNZC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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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破产法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惩罚债务人的法,相反,它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有利于达致现代破产法的目的,即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使债务人有机会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以经济全球化为基础的法律全球化,尤其要求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在各国得到整合从而实现规则的统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公平参与国际竞争与有效利用国际规则都要求我们借鉴国外破产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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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破产能力 破产目的 公平 法律全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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