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案件引出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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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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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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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与问题1995年8月14日,某县人民政府以荣府通(1995)第7号《关于加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人力、机动三轮车营运的经营者均必须缴纳车辆证牌有偿使用费后,才能领取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的证照。否则,取消原营运资格,注销原证牌号,按非法运输查处。同年8月31日,该县客运三轮车管理领导小组以此为据,又发布具体“通告”:“(一)在1994年12月底以前人户或过户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主,必须重新补交车辆证牌有偿使用费4千元后,领取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的新证牌方可营运。新的证牌使用期限三年。缴纳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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