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事救济与刑事制裁均是保护商标权的有效手段,对两种保护方式的加强使二者在范围上产生了重合的趋势。加强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应当从降低犯罪门槛入手,而不应增加商标犯罪的行为类型。盲目扩大商标刑事保护范围反而会降低商标符号资源的配置效率,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基于民法与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差别,二者应当在规制的对象、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度上有清晰的界限。商标刑事犯罪的对象应当以获得注册为条件,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定中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标准适用的空间。通过新设罪名的方式对仿冒等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亦不可取。降低数额在罪量因素中的权重,可以在明确民刑保护界限的同时,加大对商标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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