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应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权益",而不应包括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利益"。如果将在先权利解释为扩大化的在先权益,除了破坏和颠覆商标注册制度的根本制度属性之外,还可能被当事人滥用于谋取非法利益,亦可能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无法有效约束。姓名权能够成为《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姓名权的内容中还包含了关联的财产权利。应审慎辨识外国人姓名权与外国人姓名的商品化权之区别,只有符合我国姓名权保护要求的外国人姓名权和法定的外国人姓名的商品化权,才可能成为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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