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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自然人”的法学思考——由“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行为重合问题”展开的讨论
引用本文:贺丹飏.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自然人”的法学思考——由“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行为重合问题”展开的讨论[J].法制与社会,2013(8):241-242.
作者姓名:贺丹飏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法人被法律赋予拟制的人格,但作为拟制的"人",其并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就显得至关重要。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二者间的关系是代表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当重合、包含在公司行为内,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行为难免会有不重合之处,尤其体现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因此,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法定代表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尝试以"代理"效力认定之思路,分析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效力,以解决法定代表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不重合之问题。

关 键 词:法人  法定代表人  行为重合  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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