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关于战时犯罪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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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祥山,倪新枝. 新刑法关于战时犯罪规定的不足及完善[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2, 15(4): 61-6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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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祥山 倪新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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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军事科学院,北京,100071 2.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辽宁,大连,11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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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法关于战时犯罪的规定有四点不足 :战时的定义欠严谨、战时犯罪内容少、过于分散、没有将战争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刑法。因此 ,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实际 ,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军事刑法 (主要是关于战时犯罪的规定 ) :完善战时的定义 ;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合并为《危害军事利益罪》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将战时犯罪集中规定 ;将战争犯罪纳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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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战时犯罪 不足 建议 |
文章编号: | 1008-5815(2002)04-0061-04 |
修稿时间: | 2001-11-10 |
The Deficiency of the Regulations on Wartime Crime in the New Criminal Law and Its Perf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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