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苗族习惯法之“罚三个一”的村寨社会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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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亦欣.试论苗族习惯法之“罚三个一”的村寨社会功能[J].法制与社会,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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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亦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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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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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贵州惠水县鸭绒乡村民以青苗和打铁苗为主,其苗族人口比例占全乡总人口的96%,全乡七个村寨至今还保留罚三个一习惯法的惩罚规范。罚三个一即意指受罚人向村寨里每户人家赔偿一斤酒、一斤米、一斤肉,这种惩罚实施时,与村民聚餐有类似形式。本文在描述这种惩罚方式的同时,探寻在这一活动和仪式过程中体现出来习惯法,所具有的惩罚、裁决、教育、调节等积极的村寨社会功能或伴随的消极的社会功能,进而思考社会主义法制在民族地区推进的方法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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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苗族 "罚三个-" 社会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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