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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姓名:李笑梅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
摘    要: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据规则。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证据规则,除了取决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外,还因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都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补充证据,“一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处理问题的作风;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带着框框取证,甚至行使行政权力采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关 键 词:证据规则  被告  行政诉讼  取证  瑕疵证据  行政程序法  适用  收集  地位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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