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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并发症不完全是医院的免责条件
作者姓名:王和斌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46000
摘    要:案例 周某,女,29岁,汉族,农民。因妊娠40周伴腹痛于1998年2月26日到某镇卫生院待产,因子宫收缩乏力,两天后在局麻+强化麻醉下选择子宫体部行“剖宫产术”。术中顺利,取出一4kg男性活婴。切口Ⅰ期愈合,于3月7日出院。周某出院一周后自取腹带即感腹部切口疼痛,阴道内一直流带臭味的血性恶露。于4月2日因腹部手术切口红肿、疼痛和化脓到该镇卫生院治疗。该卫生院最初仅开红霉素口服,几天后收入住院,给予输青霉素等抗感染治疗,同时行“切口敞开引流和清刮”术治疗。其间,众医生对采取治疗的措施意见不一致,治疗无效果,反而使病情加重,于4月27日在患者的要求下转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入院后即被诊断为“腹壁切口感染”和“腹壁子宫切口瘘”。该区人民医院5月9日在持硬麻醉下行“剖腹探查和腹壁子宫瘘管切除术”,术中因发现子宫50天孕大小,未能进入盆腔,与腹前壁广泛粘连无法分离,少部分与网膜粘连(术中分离),子宫因严重感染糜烂,呈蜂窝状,无法修补,故行“子宫次全切除”和“瘘管切除”术,手术顺利。经治愈于6月2日出院。法医检查见腹部正中切口瘢痕15cm×1.0cm外,其余正常。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医疗并发症  免责条件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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