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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宁人社[2013]18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3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待遇标准  调整对象  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  通知  江苏省  津贴  省政府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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