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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性相当性”的具体判断
作者姓名:高翼飞  高爽
作者单位: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00035
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102600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必须是实施一个行为就足以造成与放火等行为相同的危害后果,数次或数个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刑事审判中,应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坚决杜绝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伤害罪  犯罪行为  危险性  伤害行为  行为人  连续犯  犯罪构成要件  特定多数  连续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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