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性相当性”的具体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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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翼飞 高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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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00035 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10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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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必须是实施一个行为就足以造成与放火等行为相同的危害后果,数次或数个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刑事审判中,应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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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伤害罪 犯罪行为 危险性 伤害行为 行为人 连续犯 犯罪构成要件 特定多数 连续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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