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检察机关开展综合监督虽然没有先例可循,但它应该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拓宽监督途径、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创新方式。一、开展综合监督的途径第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第二,召开联席会议。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础,互相制约是核心。因此,通过与侦查、审判机关加强联席会议,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综合性问题,及时通报和反馈。第三,量刑监督。量刑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