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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作者姓名:李世勇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067000
摘    要:一、目前审查逮捕权设置、构建、运行情况分析既然审查逮捕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有些学者提出将审查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事实上目前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经常行使决定逮捕权。在公诉案件中未经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在开庭前、或开庭后法院便将被告人逮捕。一些基层法院在案件移送法院后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交大量的保证金否则予与逮捕,保证金作为事后的缓刑保证金,最终予与没收。逮捕实质成为创收的工具,或者利用逮捕的巨

关 键 词:审查逮捕  犯罪嫌疑人  基层法院  检察机关  被逮捕  保证金  超期羁押  独立检察官  逮捕权  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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