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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蔡荣桥.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2(15):65-68.
作者姓名:蔡荣桥
作者单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362700
摘    要:逮捕是我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被羁押对象的人身自由,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行使逮捕权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当前,随着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对象范围就是公安机关所移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文试着从归纳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行使现状入手,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出发探讨逮捕条件以及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完善审查逮捕机制进行思索。一、审查逮捕权的行使现状200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理解和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宽与严、支持

关 键 词:审查逮捕  犯罪嫌疑人  基层检察机关  客观义务  刑事诉讼法  逮捕制度  检察官  公安机关  监督制约  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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