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权诉讼监督职能的强化与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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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少辉,邢春利,赵国兴.公诉权诉讼监督职能的强化与拓展[J].中国检察官,2012(15):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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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少辉 邢春利 赵国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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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4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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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居于检察权的核心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此外,民事行政公诉权也是检察公诉职能的应有之义。可见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主要权能之一,在检察工作中举足轻重。所以,如何更好地行使公诉权、如何有效并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是我们应当重视和思考的问题。一、我国公诉权的主要内容关于公诉权的具体内容,学界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另有学者认为,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不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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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政公诉权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 检察权 提起公诉 量刑建议 撤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 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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