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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约同居生活造成一方死亡相对方应按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引用本文:曹国忠,李锋.基于婚约同居生活造成一方死亡相对方应按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J].中国检察官,2012(14):27-28.
作者姓名:曹国忠  李锋
作者单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463100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当事人在建立婚约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如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的义务,造成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即使相对方在客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按公平原则对人身伤亡者或其家属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一、基本案情介绍2008年农历2月初,原告郭新华、徐爱香的女儿郭晓欢经人介绍和被告魏富强相识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两人一同到北京打工。同年7月8日,被告

关 键 词:同居生活  公平原则  死亡  当事人  心力衰竭  经济补偿  市公安局  公平责任原则  原告  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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