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婚约同居生活造成一方死亡相对方应按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
| |
引用本文: | 曹国忠,李锋.基于婚约同居生活造成一方死亡相对方应按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J].中国检察官,2012(14):27-28. |
| |
作者姓名: | 曹国忠 李锋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463100 |
| |
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当事人在建立婚约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如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的义务,造成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即使相对方在客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按公平原则对人身伤亡者或其家属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一、基本案情介绍2008年农历2月初,原告郭新华、徐爱香的女儿郭晓欢经人介绍和被告魏富强相识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两人一同到北京打工。同年7月8日,被告
|
关 键 词: | 同居生活 公平原则 死亡 当事人 心力衰竭 经济补偿 市公安局 公平责任原则 原告 婚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