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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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洪宾,高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及其完善[J].法律适用,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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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洪宾 高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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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洪宾),浙江大学法学院(高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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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完 整的不动产登记法, 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分散在许多相关的法律之中,而且相互也不协调,这样不仅容易引发纠纷,而且制约了不动产的交易和发展。 一、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1]又被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约有6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地产管理机关,林木权的登记在森林管理部门,草原的登记在农牧业部门等。登记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能结合在一起,弊端不少,主要是:1.因登记机关分散,既不利于登记机关的沟通,又不方便当事人的查阅,使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警示、排他作用大大减弱,违背了物权公示的初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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