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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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律言.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解读[J]. 中国司法, 2004, 0(9): 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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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律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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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颁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就该《办法》作一解读。本次修改本着“大改”的思路,根据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同时也对《办法》的结构框架、条文排列、文字等进行了修改。以设“章”的方式,解决原《办法》结构不够鲜明、条文排列逻辑性不强等问题,修改了一些不够准确的文字。(一)关于合伙人。一是提高了担任合伙人的条件。原《办法》规定的担任合伙人的条件是:具备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品行良好。很多人认为条件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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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 解读 2004年6月 司法部 废止 |
Interpre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Partnership Law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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