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走私并侵占走私货款之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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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力,位鲁刚.利用职务之便走私并侵占走私货款之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8(9):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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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力 位鲁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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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100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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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吕某、崔某分别系国内某制药公司国际销售部经理、业务员。二人于2007年间,在办理该制药公司向国外出口含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的业务中,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出口许可证,隐瞒出口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实,以“绿茶减肥冲剂”等品名,将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混合物共计1000余千克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境.并办结通关手续。此外,吕某、崔某经预谋,在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对外商定的货物出口价格向公司有关人员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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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职务之便 行为定性 走私 出口许可证 制药公司 货款 侵占 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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