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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走私并侵占走私货款之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朱力,位鲁刚.利用职务之便走私并侵占走私货款之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8(9):66-69.
作者姓名:朱力  位鲁刚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100078
摘    要:吕某、崔某分别系国内某制药公司国际销售部经理、业务员。二人于2007年间,在办理该制药公司向国外出口含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的业务中,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出口许可证,隐瞒出口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实,以“绿茶减肥冲剂”等品名,将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混合物共计1000余千克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境.并办结通关手续。此外,吕某、崔某经预谋,在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对外商定的货物出口价格向公司有关人员低报.

关 键 词:利用职务之便  行为定性  走私  出口许可证  制药公司  货款  侵占  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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