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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累犯不宜加重处罚
引用本文:胡乾辉,明新春.盗窃犯罪累犯不宜加重处罚[J].人民检察,2006(7).
作者姓名:胡乾辉  明新春
作者单位: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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