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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公司管理制度随意修改员工有权拒绝执行
作者姓名:
刘锴
(点评)
作者单位:
《工友》维权律师团 律师
摘 要:
案情回放:2002年7月,刘女士被武汉某公司聘用并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7月8日至2004年7月8日。合同中约定甲方(武汉某公司)的《员工守则》和《保密协议》乙方(刘女士)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及相近的工作,合同中未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关 键 词:
公司管理制度
员工
修改
随意
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合同期限
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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